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办法
1. 本中心对外合作交流的主要内容是接收外单位或个人的种质资源及其数据资料,给予适当的性状鉴定和贮藏保存;同时,无偿和有偿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本中心保存的种质资源及相应的数据资料。本中心对外合作交流的审批权在中心主任。
2. 本中心在接收和分发种质时,根据资源的具体性质,不收或收取一定的种子处理成本费和资源使用费。
3. 本中心接受和分发的种质,必须通过生活力检测,并附有性状数据等相关信息。
4. 凡向本中心无偿赠送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本中心免收一切费用。该资源入库后,本中心在不影响种质库正常运作的情况下,还可以为供种单位(或个人)免费提供两次该资源的繁殖材料,以及数量和价值相当的其它种质资源。
5. 凡委托本中心保存种质资源,但不同意本中心享有该资源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本中心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种子处理成本费、性状鉴定费和相应的保藏费,承诺为其保密。
6. 本中心希望与国内其它种质库和有关单位合作,进行种质资源的平等交换和相互复份保存。
7. 与国外的种质资源交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本中心接受和分发种质时,需与供种单位(或个人)、引种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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