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重要基因资源收集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以下简称基因中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增进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学科的建设,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交流特设立对外招标(合作)项目。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招标(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以及基因中心《员工手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主要资助上海市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申请的基础研究课题,以满足在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或针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重要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及技术问题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基因中心。
第三条 项目按照有关攻关项目的评审原则和管理模式,面向全国,限额申请,通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请的内容,应符合当年的《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项目申请指南》拟资助范围。
第五条 凡国内从事农业生物种质资源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基因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在职人员。具有中级职称的申请者,应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七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等单独或联合参加项目的研究。
第八条 基因中心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的申请工作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按基因中心科研课题项目可行性方案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填报的内容应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冒签或代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研究期限一般为二年。
第十条 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的审查、筛选,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是否合理、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依托单位按规定的受理时间,按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基因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承担项目未结题的不能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限额资助,申请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开支。申请者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核算,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的评审由基因中心组织学术小组成员及国内外相关专业的客座科学家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结果,经基因中心首席科学家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科研课题项目合同书》报基因中心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不按时报送《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科研课题项目合同书》,又不提前说明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计划后,需根据计划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科研课题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基因中心审查。
基因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如对原研究方案有修改意见,应于一个月内通知项目依托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规定事先报送基因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基因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科研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根据要求及时报送基因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协议,就项目继续研究、资助经费和成果归属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报基因中心批复同意后,项目的继续研究与管理按协议办。
第二十二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基因中心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基因中心,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三条 研究项目须进行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期限终止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科研课题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并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送基因中心办理申请结题手续。如另有合同约定的项目按合同要求结题。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基因中心核准后生效。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完成合同指标、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完成优秀的项目在来年的申报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二十六条 研究涉及的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和有关数据资料必须在结题前或结题当年交基因中心备份保存。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含《SCI》、《EI》、《ISTP》收录情况)、成果的应用转化情况报送基因中心,基因中心将其作为《结题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送、报批事项,项目依托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第三十条 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归基因中心和项目依托单位共享。
第三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及项目实施重要变动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基因中心将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与合作,直至收回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并保留追偿所有项目经费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生物基因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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